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,维护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,保监会近期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保险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》四部规章相关条文进行集中统一修改,并于今天公布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〉等四部规章的决定》。
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本次修改进一步适应了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,落实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,将有利于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水平。具体来看,主要对已取消的“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”、“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”、“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”、“保险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”等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进行了调整。同时,对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务所需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删减,以更好地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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